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增强资金支付透明度,提高资金运行质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法》、《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大茅山经济开发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含居委会、村委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企业单位在5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含设备、修善等)一律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到计划财政局立项,限额以下的由各主管单位审批,需立项审批的到计划财政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企业单位在5万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经管委会批准,限额以下的由各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章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七条:所有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产权转让、资产净值,行政事业单位(含村级)在1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在5万元以上,报经管委会批准,由计划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下的由主管单位审批,但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资金管理包括财政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
第九条:资金拨付。预算安排的单位资金按各单位年初计划预算预留10%资金后的月平均数,由计划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福利费和其它工资按发放时间和发放金额拨付。对超预算的追加部分一律凭管委会抄告单办理。
第十条:预算安排的单位专项资金,根据库存资金和项目轻重缓急,由管委会统筹安排拨款。
第十一条:罚没款和规费返还一律凭管委会抄告单。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性优惠和税费返还,由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计财局提出具体意见,凭管委会抄告单办理。
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按预算程序拨付,未列入预算安排部分或需追加部分一律凭管委会抄告单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大茅山集团公司年初制定出生产、财务计划报经管委会通过,每月向管委会和计划财政局报送报表,以便掌握生产和经营情况。年终经财务审计根据全集团公司生产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效益与工资、奖金挂钩。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帐户设置:实行单一帐户支付制,内设九个分户,即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户、开发区经费支出户、花桥镇政府支出户、组织人事局支出户、经济社会发展局支出户、建设规划局支出户、国土资源局支出户、综合治理办公室支出户、计划财政局支出户,并统一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站)的支出管理范围。各单位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资金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上级拨入经费的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的支出。
第十七条:经费开支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财务联系人核实,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站)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站)的业务工作由计划财政局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