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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商引资(企业)优惠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7-10-15 21:01:53

  一、用地优惠
  1、外商投资园区项目用地,生耕地10000元/亩,生山地6000元/亩,“三通一平”的土地20000元/亩,拥有土地出让权证;房产、旅游、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配比。工业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每60万元,按外商投资园区工业项目地价配地1亩。达不到配比部分占用的土地,按地类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税收优惠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①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的工业项目;
  ②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开发项目;
  ③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公益事业项目;
  ④由省级以上认定的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办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奖励,期限三年。
  3、新投资建设的、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项目,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期限三年。
  4、外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期限三年。
  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6、详细有关规定参照德兴市招商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