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依照饶字[2004]95号文件、德字[2004]26号文件、德字[2004]3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充分授权、封闭运作、滚动发展、自求平衡”的运行体制,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政府授权(委托)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职权和经济社会事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授权管理内容
(一)、计划
1、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
2、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办理。
(二)、建设
1、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
2、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工程报建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4、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
5、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
6、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的管理;
7、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管理;
8、建设证件的办理,办理证件的材料每季度交市建设局归档;
9、市政等公用事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规划
1、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2、具体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3、规划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
4、规划证件的办理,办理规划证件的材料每季度交市规划局归档。
(四)、房管
1、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物业中心、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3、房产交易、房产转让;
4、房屋的白蚁防治、房屋测绘管理;
5、房产管理各项规费的征收;
6、房产证件的办理,办理证件的材料每季度交由市房管局归档。
(五)、环保
1、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的办理。
(六)、水利
1、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2、取水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
(七)、国土资源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办理;
2、地产证件的办理,办理地产证件的材料每季度交市国土资源局归档;
3、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土地收储、交易;
4、原存量闲置土地的收益全部归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及相关费用收入按省级开发区的政策执行。
5、按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对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6、土地纠纷调处、土地违法的查处。
(八)、矿管
1、砂、石、粘土采矿权的办理;
2、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九)、林业
1、木竹采伐设计;
2、木竹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的办理;
3、林地征占用的现场查验、可行性报告编制与林地征占用的办理;
4、木竹检尺、伐区验收、野生动物保护;
5、木竹加工企业的审核、发证和年审的办理;
6、林业行政管理;
(十)、财政
一、大茅山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以2003年为基数,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收全部返还,一定五年不变”的 管理办法。
(二)、大茅山经济开发区预算收入划分:
1、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固定收入。
(1)原花桥镇财政体制收入范围不变。
(2)大茅山集团下属企业原属市级税收。
(3)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内形成的土地出让金、育林基金收入。
2、市本级固定收入
(1)大茅山经济开发内的中央、省属企业产生的税收。
(2)开发区内的防洪保安基金及教育附加收入。
(3)开发区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收入。
(三)、大茅山经济开发区支出范围:
原花桥镇的支出基数不变,划入开发区。大茅山经济开发区新增的各项事业费和各类项目支出,不重新核定基数,由大茅山开发区安排预算。大茅山集团划归地方的教育、公安人员经费按市政府与大茅山集团所定协议执行。
(四)、结算补助及结算上解:
1、原花桥镇财政体制补助划归开发区。
2、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原属市本级的城建税划开发区。
3、大茅山集团下属企业原属市级税收所形成的财力以2003年为基数全额上解市本级,超收部分全额返还。
4、大茅山经济开发区内产生的育林基金、土地出让金市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
5、从2005年起,三年内每年市本级安排开发区建设资金100万元。
(五)、资金调度。按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的可用财力均衡调度。
二、大茅山开发区计划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大茅山计划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开发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参与开发区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开发区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开发区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开发区中长期财政规划。
3、编制开发区财政预算,组织开发区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编制开发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
4、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开发区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5、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开发区有关财政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及定额;管理开发区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管开发区政府采购工作。
6、负责管理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统一管理开发区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7、负责开发区本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决算的审批。
8、负责开发区内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9、负责财政性资金借款的回收催缴工作。
10、承办花桥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审计
1、财政、财务的内部审计;
2、协助市审计局对市级审计监督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双方认定。
二、授权管理方式
1、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矿管、林业、审计的授权内容,采取直接授权的管理方式。
2、财政的授权内容,由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实行部门主管、开发区协管的方式。
3、授权管理的内容,需德兴市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办事“直通车”的管理方式。
三、授权管理交接
1、市直职能部门按本通知授权管理内容、授权管理方式和与授权管理内容相关的职责,办理相应的授权管理交接手续。
2、本通知的授权管理内容和授权管理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授权管理时间
本授权(委托)管理有关内容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